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合规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引言

本信息简报(“简报”)旨在根据2026年10月17日第33403号《官方公报》公布的《关于延长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将资本提高至新最低金额期限的公告》(“公告”)以及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商法典”)临时第15条,分析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金额的公司所负有的义务。

根据公告,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金额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规期限已由2026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最低资本金额未作调整。

A. 适用范围

资本低于下列金额的公司,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将资本提高至相应金额:

  •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250,000土耳其里拉
  • 有限责任公司:股本50,000土耳其里拉
  • 采用授权资本制度的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初始资本和已发行资本500,000土耳其里拉

按原最低金额设立的公司直接适用上述要求。原最低金额为:股份有限公司50,000土耳其里拉,有限责任公司10,000土耳其里拉。

B. 未在期限内增资的后果

a. 视为解散

未在期限内将资本提高至最低金额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商法典临时第15条第1款视为解散。此处的解散是指公司无需另行作出任何决议或办理任何手续,依法终止。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其活动仅限于清算目的。

b. 视为退出授权资本制度

对于采用授权资本制度的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其后果视已发行资本金额而有所不同。已发行资本达到或超过250,000土耳其里拉的公司,如未在期限内将初始资本和已发行资本提高至500,000土耳其里拉,则视为退出授权资本制度,但公司继续存续。已发行资本低于250,000土耳其里拉的公司则视为解散。[1]

在视为退出授权资本制度的公司中,董事会在授权资本上限内增资的权限即告终止。此后的每次增资均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适用固定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重新采用该制度须修改公司章程并取得贸易部的许可。

C. 股东大会的简化法定人数

为将资本提高至最低金额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不要求会议出席法定人数。决议以出席会议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针对该等决议行使特权(商法典临时第15条第2款)。

该简化规则仅适用于将资本提高至最低金额的决议。超过最低金额的增资及其他章程修订仍须满足法定的法定人数要求。

D. 结论

商法典临时第15条第3款授权贸易部每次将期限延长一年,最多延长两次。本次公告是首次行使该授权。

不应仅凭尚存的再次延期可能而推迟增资。临近期限届满时,商业登记处可能出现申请积压。由于增资还须在期限届满前完成商业登记,建议最迟将增资事项列入202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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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克尔谢希尔省议员Necmettin Erkan、代尼兹利省议员Şahin Tin及其他93名议员提交的《关于修改土耳其商法典及部分法律的法律草案》(2/2138)第16条的立法理由指出,采用授权资本制度、初始资本为300,000土耳其里拉、已发行资本为1,000,000土耳其里拉的公司不会面临解散,而将视为退出授权资本制度;但如已发行资本低于250,000土耳其里拉,该等公司亦将视为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