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引言
本文探讨通过婚姻取得土耳其国籍的问题,这是嗣后取得土耳其国籍的方式之一。
在此范围内,本文首先阐述国籍申请须满足的条件,随后分析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向土耳其户籍登记簿申报及登记的问题,最后说明在土耳其境内及境外提出申请时应遵循的程序以及申请所需的文件。
II. 国籍申请条件
关于通过婚姻取得土耳其国籍的规定载于第5901号《土耳其国籍法》(“《国籍法》”)第16条。
“(1)与土耳其公民结婚并不直接取得土耳其国籍。但与土耳其公民结婚至少三年且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取得土耳其国籍。申请人应当具备
a)在家庭共同体中生活,
b)未从事与婚姻共同体不相容的活动,
c)不存在在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构成障碍的情形
等条件。
(2)提出申请后,因土耳其公民配偶死亡而导致婚姻终止的,不适用第一款(a)项规定的条件。
(3)通过结婚取得土耳其国籍的外国人,在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其在结婚时为善意,则保留土耳其国籍。”
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须满足若干前提条件和实质条件。前提条件是与土耳其公民结婚且该婚姻已持续至少三年。除此之外,实质条件是在家庭共同体中生活、未从事与婚姻共同体不相容的活动,以及不存在在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构成障碍的情形。
A. 与土耳其公民结婚
首先,提出申请的外国配偶必须与土耳其公民结婚。婚姻不必在土耳其缔结,在外国缔结的有效婚姻同样可以使其取得土耳其国籍。
作为土耳其公民的配偶是原始取得还是嗣后取得国籍并无影响。土耳其公民配偶嗣后取得国籍这一情况,将在计算婚姻存续期间时予以考虑。在此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以嗣后取得土耳其国籍之日为起算点。
B. 婚姻已持续三年
婚姻已持续至少三年的,外国配偶即可申请土耳其国籍。
就三年期间的起算日而言,配偶在结婚时即为土耳其公民的,以依法举行民事婚姻之日为准。
根据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第13条,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各自在结婚时的本国法。因此,就结婚的实质要件而言,对于结婚时为土耳其公民的一方,应依照《土耳其民法典》(“《民法典》”)的规定确定是否存在有效婚姻。
婚姻形式所适用的法律依照《国际私法》第13条第2款确定。据此,结婚的形式适用婚姻缔结地国的法律。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必须依照所适用的法律有效成立。不具有婚姻性质的事实同居关系,则不计入《国籍法》第16条所要求的三年婚姻期间。
配偶一方嗣后取得土耳其国籍的,期间要件由《土耳其国籍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据此,计算婚姻存续期间时,以取得土耳其国籍之日为准。
第25条第3款:“希望取得土耳其国籍的外国人的配偶系嗣后取得土耳其国籍的,在计算婚姻存续期间时,以其取得土耳其国籍之日为准。”
通过婚姻取得土耳其国籍,并不要求外国配偶在三年婚姻期间内在土耳其生活或居住。因此,希望取得土耳其国籍的外国配偶既可以居住在土耳其,也可以居住在国外。就此而言,立法者所注重的并非外国人在土耳其居住,而是其与土耳其公民在一定期间内保持婚姻关系且婚姻共同体持续存续[1]。
C. 在家庭共同体中生活
在家庭共同体中生活,原则上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但因迫不得已的原因暂时分居,其本身并不导致该条件不成立。因此,该条件并不仅指同住一个屋檐下,与事实上的共同生活相比,夫妻维持家庭共同体的意愿更为重要。
此外,该条件的满足必须以排除一切怀疑的具体方式予以证明[2]。
D. 未从事与婚姻共同体不相容的活动
“未从事与婚姻共同体不相容的活动”这一条件,是指不得实施与真实婚姻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不相符的、违背道德或法律的行为[3]。
这些行为并非以 numerus clausus(限定列举)方式列明。在此范围内,在评估何种行为与婚姻共同体不相容时,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行使自由裁量权。学界有观点认为,可构成离婚事由的行为可纳入此范围予以评估[4]。
E. 不存在在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构成障碍的情形
国家设定该条件旨在保护其自身结构和社会。
该条件的目的在立法理由中阐述如下:
“设定这一条件,旨在阻止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领土完整活动的人员及支持此类活动的人员,与此类人员或组织存在联系的人员,以及从事任何叛乱、破坏、间谍、武器和毒品走私、伪造文书等扰乱公共秩序活动的人员取得土耳其国籍。”
此外,根据《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第(c)项,因任何犯罪正在接受审判、已被判刑或正被羁押的外国人,其申请不予受理。该前提条件并未规定在《国籍法》第16条中,仅规定于《实施条例》。
III. 在国外缔结婚姻的申报
土耳其公民与外国人可以遵守婚姻缔结地国的形式规则,在土耳其境外结婚[5]。婚姻在国外缔结的,双方须进行结婚申报。
第5490号《人口登记服务法》第24条规定,在国外向外国机关缔结的婚姻,应在三十日内向土耳其驻外使领馆申报。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因任何原因未能向土耳其驻外使领馆申报的,可以将从外国机关取得的、经依法认证的结婚证书原件及其经公证的土耳其语译本各一份提交至国内所在地的户籍管理局,以完成结婚申报[6]。
第24条:“(1)土耳其公民在国外向外国主管机关缔结的婚姻,以符合2001年11月22日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的规定且不存在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为限,具有效力。此类婚姻由丈夫申报,丈夫为外国人的,由妻子申报,申报方式为最迟于三十日内将从缔结婚姻的外国机关取得的文件提交或寄送至当地的土耳其驻外使领馆。接受申报的土耳其驻外使领馆有义务依法制作结婚申报书并将其送交户籍管理局。
(2)当地没有土耳其驻外使领馆或无法向土耳其驻外使领馆申报的,也可以将从外国机关取得的结婚证书译成土耳其语、依法认证并经外交部确认后,提交至国内的户籍管理局,以完成结婚申报。依据该文件制作结婚申报书,并据此办理登记簿登记手续。”
婚姻未在三十日期限内申报,本身并不使有效成立的婚姻归于无效,也不产生婚姻无效的后果[7]。婚姻事实嗣后在户籍登记簿中登记,是独立于结婚之日的另一项行为[8]。
IV. 通过婚姻取得土耳其国籍的程序
A. 主管机关
根据《国籍法》第37条,关于取得土耳其国籍的申请,在土耳其境内的,向居住地省政府(valilik)提出,在国外的,向土耳其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可由当事人亲自提出,也可凭行使该项权利的委托书提出。
第37条:“(1)关于取得和丧失土耳其国籍的申请,在土耳其境内向居住地省政府提出,在国外向土耳其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由当事人亲自提出或凭行使该项权利的委托书提出。”
《实施条例》第64条亦规定,在国外,申请可由当事人亲自或凭行使该项权利的特别委托书向土耳其驻外使领馆提出。根据同一规定,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B. 初步审查阶段
外国人申请通过婚姻取得土耳其国籍的,受理机关首先审查其是否具备申请条件。根据《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审查事项包括:
- 与土耳其公民结婚已满三年,
- 婚姻在申请日前未终止,
- 外国人未因任何犯罪正在接受审判,也未被判刑或羁押,
- 已提交《实施条例》第26条所要求的文件。
上述事项有所欠缺的,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进行相应送达。
C. 申请所需文件
根据《实施条例》第26条,受理机关为申请通过婚姻取得土耳其国籍的外国人制作由下列文件组成的卷宗:
- 载明申请事项的申请表[9],
- 受理机关从系统中调取的土耳其公民配偶的户籍登记副本,
- 证明申请人国籍的护照或类似文件,申请人为无国籍人的,在能够取得的前提下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显示申请人身份信息的出生证明或户籍登记副本等文件,
- 申请人住所在土耳其的,提供最新的居留证(居留许可证件),
- 申请人因任何犯罪有生效法院判决的,提供该判决的经认证副本,
- 申请人出生日期中缺少月份和日期的,提供为补全出生日期而从其本国主管机关取得的文件,无法取得该文件的,提供同意依照第5490号《人口登记服务法》第39条办理的签字声明,
- 证明已向财政出纳处缴纳服务费的收据。
相关土耳其驻外使领馆在受理申请时,还可能要求提交《实施条例》所列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以及现有文件的译本。
D. 申请的审查与面谈
在通过婚姻取得土耳其国籍的申请中,应办理的手续根据申请是在土耳其境内还是境外提出,在《实施条例》中分别作了规定。在土耳其境内提出申请的程序规定于《实施条例》第27至29条,在国外提出申请的程序则规定于《实施条例》第30条。
1. 在土耳其境内提出的申请
经查明符合通过婚姻申请土耳其国籍所需条件的外国人,以第26条所列文件为其建立申请卷宗,并请求省警察局对其开展调查。
在省警察局开展的调查中,将查明该外国人是否在家庭共同体中生活、是否从事与婚姻共同体不相容的活动,以及其取得土耳其国籍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的障碍。调查形成的肯定或否定意见记入调查表,并附上相关笔录,将卷宗送交省户籍与国籍管理局。
卷宗随后转交国籍申请审查委员会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查。为查明婚姻是否为真实婚姻,委员会对外国人及其土耳其公民配偶分别及共同进行面谈。面谈形成的意见记入相关表格,卷宗随后送交内政部作出决定。
2. 在国外提出的申请
在国外提出的申请中,在土耳其由国籍申请审查委员会进行的审查和面谈程序,由负责领事事务的副领事或更高级别的官员执行。在确认申请人符合必要条件并受理其申请后,在土耳其驻外使领馆进行面谈。主管官员与国内的做法相同,分别并共同听取希望取得土耳其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土耳其公民配偶的陈述,以查明婚姻是否为真实婚姻,或是否以取得土耳其国籍为目的而缔结。外国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将要求提供其犯罪记录。此外,还将审查外国人与其土耳其公民配偶之间的婚姻是否载于官方机关的记录中[10]。
E. 决定阶段
根据《国籍法》第19条,对于希望经主管机关决定取得土耳其国籍且具备申请所需条件的外国人,制作国籍卷宗并送交内政部作出决定。经内政部审查和调查认为情况适当的人员,可依内政部决定取得土耳其国籍。未获认可者的申请则予以驳回[11]。
根据《国籍法》第10条,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条件,并不赋予当事人取得国籍的绝对权利。因此,具备通过婚姻取得国籍的必要条件,并不当然导致申请人取得土耳其国籍。
根据《国籍法》第20条第1款,关于取得土耳其国籍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满足申请条件并不直接使申请人取得国籍,为此须有内政部的决定[12]。
V. 结论
通过婚姻取得土耳其国籍须满足以下条件:与土耳其公民结婚至少三年且婚姻持续存续,在家庭共同体中生活,未从事与婚姻共同体不相容的活动,以及不存在在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构成障碍的情形。
计算三年期间时,配偶在结婚之日为土耳其公民的,以有效婚姻成立之日为准,配偶嗣后取得土耳其国籍的,以其取得国籍之日为准。在国外缔结的婚姻迟延向土耳其户籍登记簿申报,并不使婚姻无效,三年期间自结婚之日而非登记之日起算。但由于申请卷宗中须提供土耳其公民配偶的户籍登记副本,婚姻须在申请前于登记簿中完成登记。
提出通过婚姻取得国籍的申请后,将制作由所需文件组成的卷宗,并对婚姻共同体及其他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在土耳其境内和境外提出的申请中,负责审查的机关虽有所不同,但在两种情况下,外国配偶与土耳其公民配偶均须接受面谈,卷宗均送交内政部作出决定。满足申请条件并不直接导致取得国籍,国籍须经主管机关作出肯定决定方可取得。
本信息说明以发布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通过婚姻申请国籍的结果,取决于因案而异的各项因素,例如婚姻缔结的地点和日期、夫妻双方的国籍状况、申请是在土耳其境内还是境外提出,以及最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每一项申请均应根据其自身的具体事实和文件另行评估。将本说明中的阐述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可能导致错误或不完整的结论。因此,我们建议在提出任何申请或办理任何手续之前咨询律师。
[1] Özge Bilge,学位论文,“Evlenme Yoluyla Türk Vatandaşlığının Kazanılması”,2020,第216页。
[2] 土耳其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案号2017/145,裁决号2021/5759。
[3] Bahadır Erdem,Türk Vatandaşlık Hukuku,2016,第164页。
[4] Ergin Nomer,Türk Vatandaşlık Hukuku,第98页。
[5] 《国际私法》第13条第2款。
[6] https://www.nvi.gov.tr/sss-nufus-hizmetleri。
[7] 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民事大会,案号2023/470,裁决号2024/295。
[8] 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民事大会,案号1993/949,裁决号1994/189。
[9] Vat-6表格:https://www.nvi.gov.tr/kurumlar/nvi.gov.tr/mevzuat/nufusmevzuat/Formlar/Vatandaslik/Vat6_Evlenme.pdf。
[10] 《实施条例》第30条第1、2、4款。
[11] 《实施条例》第30条第4款。Richard Feld,学位论文,“Çifte Vatandaşların Evlenme ve Boşanmalarının Hukuki Sonuçları”,2023,第57页。
[12] Aylin Azarkan,学位论文,“Türk Vatandaşlığının Evlilik Yoluyla Kazanılması”,2024,第1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