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12月29日《官方公报》公布的电力市场法规修订一揽子方案的信息说明

一、引言

本信息说明旨在概述2025年12月29日第33122号《官方公报》公布的二级法规修订,该等修订直接涉及电力市场、聚合、储能安排、申报与结算规则、电网义务以及可再生能源支持机制(“YEKDEM”)的实施。

为此,本说明审阅了以下条例所作的修订:

(a) 《关于修订〈电力市场平衡与结算条例〉(“平衡条例”)的条例》;

(b) 《关于修订〈电力市场许可证条例〉(“许可证条例”)的条例》;

(c) 《关于修订〈电力市场辅助服务条例〉(“辅助服务条例”)的条例》;

(d) 《关于修订〈电力市场储能活动条例〉(“储能条例”)的条例》;

(e) 《关于修订〈电力市场聚合活动条例〉(“聚合条例”)的条例》;

(f) 《关于修订〈电网条例〉(“电网条例”)的条例》;

(g) 《关于修订〈可再生能源认证与支持条例〉(“YEKDEM条例”)的条例》。

下文第二部分为上述法规修订的执行摘要,第三部分则按各条例逐一阐述修订内容。

二、执行摘要

通过2025年12月29日《官方公报》公布的规定,电力市场二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聚合与储能安排在市场流程中的地位,强化了申报与结算规则,并更新了部分费用及公式条款。

在平衡条例方面,投资组合及申报规则趋严。持有发电许可证的法人如欲依据平衡条例第30/A条将合格用户纳入其投资组合,现须至少有一个与其投资组合中至少一个发电设施相关、并以其自身名义登记的结算用上网-下网单元(“UEVÇB”)。取得聚合许可证(或在许可证中增加聚合业务)的,相关市场参与者在平衡责任组中的成员资格终止;该组为“一方”的,则该组予以解散。对于含储能或拥有多个UEVÇB的设施,明确了计量表及计量点应归属于哪一UEVÇB以及UEVÇB之间如何匹配的规则。此外,界定了可用容量申报;可用容量的不完整及误导性申报形成惯常做法,或在平衡电力市场(“DGP”)流程中发现不实申报及交易的,由系统运营商土耳其输电公司(Türkiye Elektrik İletim A.Ş.,“TEİAŞ”)出具报告并通报能源市场监管局(“EPDK”)。

许可证及储能安排中所采用的装机容量及结算假设更加明确。“漂浮式光伏电站(Yüzer GES)”的定义得以扩大;规定在类似许可证转让的交易中,EPDK委员会批准的有效性以就每项交易确定的期限为限。可再生能源资源区(“YEKA”)程序中的期限及后果制度得到更新。对于含储能的发电设施及独立储能设施,以已验收的电气装机容量及最高限额作为结算期内可上网电量的依据。超过该等限额的,就超出部分依据YEKDEM条例第12条处理,相关电量适用第12条规定的后果(例如被排除在支持账户之外或被视为对YEKDEM的无偿贡献)。

在辅助服务条例中,费用/义务计算所使用的部分系数及乘数已纳入条例正文。在TEİAŞ的容量采购流程中,规定招标文件须至少提前90天公布。规定聚合商协议中登记的容量低于容量采购中中标的总容量的,相关月份不支付容量费,且聚合商不得参与激活采购。

在电网条例中,紧急情况条款的适用对象更新为“无许可证发电设施所有人”,删除了第65/1条中“从输电系统接入的”字样,从而扩大了适用范围。无功功率支持义务的过渡日期推迟至2027年1月1日,并明确规定了适用于特定设施组(不包括电力生产公司(Elektrik Üretim A.Ş.,“EÜAŞ”)设施)的强制性数值(例如15%/10%,以及部分风电场(“RES”)为10%)。

聚合条例则引入了由能源市场运营公司(Enerji Piyasaları İşletme A.Ş.,“EPİAŞ”)进行监测并每季度向EPDK报告的机制,以跟进聚合业务中禁止批发销售规定的执行情况。

在修订储能条例的同时,YEKDEM条例中涉及储能的第8条及第12条亦作了修订。具体而言,规定退出YEKDEM后从储能单元输入电网的电量不计入YEK费用计算。此外,规定对2023年5月1日之后投运的含储能风电场及光伏电站(“GES”),经储存后输入系统的电量适用单独的价格组;直接输入电网的电量则以该电源自身的RES及GES价格为准。最后,YEK总费用计算中使用的结算用上网电量(“UEVM”)及适用的YEK价格,按电量是经储存后还是直接输入系统加以区分。明确规定,对于超过已验收装机容量及最高限额的上网电量,以及从电网下网、储存后再上网的电量,未计入支持账户的部分就YEKDEM而言视为“无偿贡献”。

三、各条例的主要修订

A. 《电力市场平衡与结算条例》的修订

平衡条例的修订旨在:(i) 将聚合及储能安排更清晰地纳入平衡条例体系;(ii) 强化投资组合规则以及申报程序和原则;(iii) 更新不平衡成本的计算。

平衡条例的修订可概述如下:

(a) 持有发电许可证的法人如欲依据平衡条例第30/A条将合格用户纳入其投资组合,须至少有一个与其投资组合中至少一个发电设施或与该等设施相连的至少一个机组相关、并以其自身名义登记的UEVÇB。

(b) 规定取得聚合许可证或在许可证中增加聚合业务的,相关市场参与者在平衡责任组中的成员资格终止;其为该组“一方”的,该组予以解散。

(c) 对于含储能或拥有多个UEVÇB的设施,明确了计量表及计量点应归属于哪一UEVÇB以及UEVÇB之间如何相互匹配的规则。

(d) 对可纳入聚合商投资组合的参与者作出限制。例如,规定特定类型的发电设施不得纳入投资组合,且同一用户不得同时被纳入多个聚合商的投资组合。

(e) 规定因日内市场活动而在DGP框架下作出的申报,不得增加系统运营商TEİAŞ为消除输电阻塞而发出的1号代码(阻塞管理)指令的需求。

(f) 平衡条例新增的第69/A条单独界定了可用容量申报,规定须结合技术条件于15:30前申报当前条件下可向系统输入或从系统下网的最大功率。可用容量的少报、不报或以故障/检修记录降低可用容量形成惯常做法,或在DGP流程中发现不实申报或交易的,由TEİAŞ出具报告并通报EPDK,以便依据第6446号《电力市场法》第16条采取措施。

(g) 平衡条例第75条关于紧急指令的框架得以扩大,部分实施原则更加明确。据此,规定对于投资组合中含有接入配电系统的无许可证发电设施的市场参与者,亦可就该等设施发出紧急指令;该等指令应从运行中电气功率最大的设施开始执行。此外,明确规定该等指令的结算价格超过最高价格限额的,适用最高价格限额。

(h) 平衡条例第87条新增的一款,对希望通过市场管理系统(“PYS”)进行结算用双边协议申报的发电许可证持有法人规定了额外前提条件。该许可证持有人投资组合中至少一个发电设施或机组须已经能源与自然资源部(“能源部”)验收,且截至申请时与其相关的UEVÇB须已登记。通过PYS作出的结算用双边协议申报,依据平衡条例第88/6条被认定为正式数值;原“作为开票依据”的表述被删除。

(i) 规定在因预许可证或许可证项目所需不动产(包括征收、未经征收的实际占用或与项目相关的不动产纠纷)而对EPDK和/或相关部委提起的诉讼及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中,诉讼费用及法院确定的款项或强制执行标的金额连同其附属款项未按期支付的,EPDK将向相关法人发出通知并给予期限;逾期仍未支付的,该等款项将从相关法人的预付款和/或发票应收款中扣除并转入EPDK账户,且该等债权优先受偿。

(j) 平衡条例项下的电量不平衡计算公式已修订;相关实施系数由EPDK委员会决定确定。

B. 《电力市场许可证条例》的修订

许可证条例的修订旨在:(i) 界定漂浮式光伏电站并明确其范围;(ii) 使许可证转让/使用权转让等交易中的EPDK委员会批准具有期限,且交易未在期限内完成的视为无效;(iii) 更明确储能安排中的装机容量和容量参数及其对结算的影响;(iv) 更新YEKA程序中的期限及撤销制度。

许可证条例的修订可概述如下:

(a) 许可证条例中“漂浮式光伏电站”的定义得以扩大。漂浮式光伏电站此前仅涵盖带水库或调节器的水电站场址内的水面,新规定下还涵盖可安装于海洋、大坝湖、人工湖及天然湖泊水面上的太阳能发电设施(饮用及生活用水水库、湿地以及《海岸法》范围内的海岸及沿岸地带除外)。由此,漂浮式光伏电站的潜在安装区域得以扩大,但对敏感区域作出了明确的例外规定。

(b) 在许可证条例第5/3(b)条及第5/3(c)条框架下,明确规定就许可证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以及发电设施使用权通过出售、转让或租赁方式易手所作出的EPDK委员会批准并非无限期有效。据此,EPDK委员会批准后,交易未在EPDK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的,该批准失效,未重新取得EPDK委员会批准不得继续进行交易。在此框架下,还规定EPDK委员会就发电设施通过出售、转让或租赁方式转让所确定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c) YEKA申请的程序及期限制度得以修订。许可证条例第13条将YEKA申请排除在一般公告及部分期限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删除了固定的“45天”期限表述,改为援引YEKA法规规定的期限。此外,规定 (i) YEKA预许可证可根据能源部的同意意见予以延期;(ii) 能源部通知EPDK YEKA协议已终止的,YEKA预许可证及YEKA发电许可证予以撤销。

(d) 在保留不得就预许可证或发电许可证申请所涉发电设施场址提出无许可证发电申请这一规则的同时,规定无许可证发电设施申请与该场址交叉或重叠的,不再退回申请,而是依据《电力市场无许可证发电条例》处理。

(e) 对于基于风能和太阳能的预许可证申请,更新了电站场址位于多个接入区域时接入区域的确定规则,规定结合土地登记与地籍总局的省界,以电站场址百分之五十以上所在的接入区域为准。

(f) 重新规定了在预许可证(第18条)及许可证(第24条)变更中,电站场址变更请求在何种情形及条件下予以审议。此外,明确规定含储能发电设施中储能单元装机容量或容量的变更亦视为“变更”,该等变更在预许可证阶段适用第18条程序,在许可证阶段适用第24条程序。

(g) 规定在依据供电许可证或聚合商许可证建立的独立储能设施中,结算期内可上网电量以该设施已验收电气装机容量所对应的最大电量为限;超过该限额的,就超出部分依据YEKDEM条例第12条处理。

(h) 明确规定发电设施可向系统输出的有功功率,不得超过基于主电源且已临时验收机组的总电气装机容量。规定超过已验收装机容量对应发电量向系统输入电量的,就超出部分依据YEKDEM条例第12条处理。

(i) 规定在含储能发电设施及配有一体化储能单元的发电设施中,按结算期可向系统输入的电量,以基于主电源的已验收机组总电气装机容量所能实现的发电量为限。此外,规定该等设施从电网下网并储存的电量不计入相关购电计算。

C. 《电力市场辅助服务条例》的修订

辅助服务条例的修订旨在:(i) 使TEİAŞ在需求侧参与及容量采购流程中的招标/公告安排更具可预见性;(ii) 收紧有关市场参与者申报及义务的规则并明确申报原则;(iii) 明确不合规情形下适用的后果。

该条例的修订可概述如下:

(a) 辅助服务条例与费用及义务计算中采用的基于系数/乘数的计算方法相衔接,界定了部分标准乘数(如ku/lu)。由此,容量费及类似金额计算所用的公式变量已在条例层面加以规定。此外,规定部分单价及参数由EPDK委员会决定确定。

(b) 进一步明确了TEİAŞ在需求侧参与框架下有关容量采购的招标及公告内容和时间安排。例如,规定了招标文件须至少提前90天公布的义务以及公告应包含的最低信息。

(c) 明确了不履行容量义务的后果。规定聚合商协议中登记的容量低于容量采购中中标的总容量的,就相关关键月份不产生容量费请求权,且不得参与激活采购。此外,部分现行期限被延长(例如由90天延长至120天),部分流程中的期限及实施则取决于TEİAŞ根据系统安全评估确定的期限及原则。

D. 《电力市场储能活动条例》的修订

储能条例的修订旨在:(i) 明确在无许可证发电设施中建设储能的可能性及由此产生的结算和付款后果;(ii) 细化含储能发电及与发电一体化储能的接入安排、市场参与及结算假设;(iii) 明确独立储能设施的接入及结算限额。

储能条例的修订可概述如下:

(a) 条例中的储能安排新增“由无许可证发电设施建设的储能设施”这一选项,并更新了在无许可证发电设施中建设储能的框架。

(b) 允许在依据《电力市场无许可证发电条例》取得邀请函、依据第26条进行抵扣(且满足该条例第37/6条条件)的无许可证发电设施中建设储能设施。在此框架下,规定从储能向电网输入电量的,抵扣后剩余的过剩电量中来自储能的部分不予付款;来自储能的部分无法计量的,全部过剩电量均不予付款,且该电量视为对YEKDEM的无偿贡献。

(c) 对于含储能发电设施及配有与发电设施一体化储能单元的设施,在保留按结算期可上网电量上限的同时,为主电源部分或全部尚未投运的设施引入了例外性的灵活安排。据此,规定在系统运营商从技术要求角度认为适当且所定条件得到遵守的情况下,可在不超过发电许可证所载主电源电气装机容量的前提下,以储能单元及储能设施已验收部分为限向电网输入电量。此外,规定该等设施参与辅助服务及平衡电力市场应通过其所关联的UEVÇB进行。

(d) 对于含储能发电设施及配有与发电设施一体化储能单元的设施,引入了按结算期将下网/上网归属于何种资产的认定规则。据此,规定在相关结算期内从电网下网的,视为(储能单元有下网时)首先由储能单元下网;向电网上网的,视为(储能单元有上网时)首先由储能单元上网。

(e) 单独界定了独立储能设施的接入配置,并规定按结算期可上网电量不得超过已验收储能设施电气装机容量所能输出的最大电量。超过该限额的,超出电量视为由参与YEKDEM的指定供电公司所生产,并作为对YEKDEM的无偿贡献予以计算。

(f) 就被视为与用电设施一体化储能的设施而言,除有组织工业区(“OSB”)法人外,工业园区法人亦被纳入适用范围;据此规定,该等法人在OSB及工业园区范围内建设的储能设施,依据第6条被视为与用电设施一体化的储能。

(g) 在接入及技术安排方面,条例新增了接入配置附件(附件1a、附件1b、附件1c、附件1ç、附件2、附件3a、附件3b),部分定义及援引已与新的附件结构相协调。

E. 《电力市场聚合活动条例》的修订

聚合条例的修订是针对聚合商新增的一项监督措施。根据该修订,聚合商是否从事批发销售由市场运营商(EPİAŞ)进行监测,载有监测结果的报告每季度提交EPDK。由此,在保留第5/4条规定的批发销售禁令的同时,明确确立了跟进该禁令执行情况的机构监测及报告机制。

F. 《电网条例》的修订

电网条例的修订旨在:(i) 通过简化部分条款扩大其适用范围及领域;(ii) 延长无功功率支持义务的过渡期,并更明确地规定适用于特定设施组的强制性数值。

电网条例的修订可概述如下:

(a) 更新了电网条例第64/1条(d)项的表述,并将该项的适用对象重新规定为“无许可证发电设施所有人”。

(b) 废止了电网条例第65/1条中“从输电系统接入的”字样。由此,相关条款的适用不再以是否从输电系统接入为限,而是在更为一般的框架下设计。

(c) 在临时第5/1条框架下延长了过渡期并明确了无功功率数值。据此,过渡日期由2026年1月1日推迟至2027年1月1日。

(d) 除EÜAŞ设施外,特定较早投运发电设施的强制性无功功率数值规定为:过励磁时为额定有功功率的15%,欠励磁时为额定有功功率的10%。对于在2008年9月24日之前与TEİAŞ签订接入协议的风电场,明确其强制性数值在过励磁和欠励磁时均为电站装机容量的10%。规定属于此范围的EÜAŞ设施的无功功率支持服务义务,依据EÜAŞ与TEİAŞ之间签订的议定书确定。

G. 《可再生能源认证与支持条例》的修订

YEKDEM条例的修订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并予以更新:(i) 含储能设施经储存后输入电网的电量在YEK/YEKDEM计算中如何计入;(ii) 含储能风电场/光伏电站储存后上网适用的价格安排;(iii) 以YEK总费用及YEK费用为主的部分费用及计算条款。

YEKDEM条例的主要修订概述如下:

(a) 依据条例第8条新增的规定,含储能发电设施及配有与发电设施一体化储能单元的设施退出YEKDEM后,在YEKDEM期间所发并储存、其后输入电网的电量,不计入YEK UEVM计算。

(b) 此外,规定对2023年5月1日之后投运的含储能风力发电设施,储能单元储存后输入系统的电量以第7189号总统决定附件1(e)项所载价格为准;电量未经储存直接输入系统的,则按电源类型适用RES或GES价格。发电设施中的一体化储能单元被规定为该条款的例外。

(c) 在作为YEKDEM付款依据的计算中,UEVM及适用的YEK价格已更新为根据电量是直接输入电网还是经储存后输入电网加以确定。

(d) 此外,超过已验收装机容量及最高发电限额的上网电量,以及从电网下网、储存后再上网的电量,被排除在支持账户之外,并适用“无偿贡献”的后果。

(e) YEK费用的计算(第18条)已修订。YEK费用公式被规定为同时包括YEKDEM收入。此外,更新了与扩容相关的国产贡献费按何种比例计算的规定。

(f) 规定在星期日以外的法定节假日,超出最终日前发电/用电计划(“KGÜP”)发电并输入系统的,超出KGÜP的部分不计入YEK UEVM计算,且该部分不支付YEK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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