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罚则条款的有效性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员工承诺在不少于特定期限内提供劳动、雇主承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实践中,通常约定在劳动法第4857号(“劳动法”)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的因正当理由即时解除权的情形之外,若合同在最低期限届满前终止,终止方应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因此,罚则条款对于员工而言是一种就业保障,而对雇主而言则是劳动力保障。

关于罚则条款的规定主要见于《土耳其债务法》第6098号(“TCO”)。由于劳动法中没有关于罚则条款的具体规定,因此应将TCO中的罚则条款与劳动法的特定原则结合评估。在此背景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罚则条款。然而,根据体现社会经济正义要求的有利于劳动者解释原则,罚则条款必须具有对等性。确实,《TCO》第420条为罚则条款的对等性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内容如下:

“服务合同中仅针对员工的罚则条款无效。”

对等性原则的另一个结果是,针对员工的罚则条款不得比针对雇主的条款更不利。

当最低期限届满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其法律形式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此之后,双方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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