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商法》第6102号(“TCC”)第1472条和第1481条分别对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中的代位原则进行了规定。根据代位原则,在风险发生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代替被保险人成为其对导致风险发生的第三方的全部权利的新持有人。
为了使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根据上述TCC条款及《土耳其债务法》第6098号(“TCO”)第127条中关于代位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
- 已发生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 被保险人有权对责任方提起诉讼并索赔。
保险公司可主张的追偿金额以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这一金额也会影响被保险人对责任方的权利,即被保险人不能向责任方主张已由保险公司支付部分的损失赔偿。这是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的直接结果。
另一方面,对于未被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部分,被保险人的权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向责任方索赔超出保险公司支付部分的损失。
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够有效行使对风险发生原因方的追偿权,立法者对被保险人(以及在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规定了某些义务。例如,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权利,例如承诺不向责任方索赔,释放责任方,或将索赔权转让给他人,则被保险人将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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