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住宅税是指由住宅不动产的所有者、用益权持有人,或者在两者均缺乏的情况下,对住宅不动产进行处分的人缴纳的一种税费。根据《房地产税法》第1319号(“法律”)第42条的规定,土耳其境内的住宅不动产,其依据该法第29条确定的建筑税价值超过特定金额的,需缴纳贵重住宅税。自2022年1月1日起,根据2021年12月21日《官方公报》第31696号发布的《房地产税法通用公告》,对于价值在6,173,000土耳其里拉及以上的住宅,适用贵重住宅税。
根据《房地产税法》第44条规定的贵重住宅税的税基和税率的上下限如下:
- 对于价值在6,173,000至9,260,000土耳其里拉(含)的住宅:超出6,173,000部分按千分之三的税率征税;
- 对于价值不超过12,347,000土耳其里拉(含)的住宅:9,260,000部分的税额为9,261土耳其里拉,超出部分按千分之六的税率征税;
- 对于价值超过12,347,000土耳其里拉的住宅:12,347,000部分的税额为27,783土耳其里拉,超出部分按千分之十的税率征税。
免税情形
贵重住宅税有四种免税情形:
- 由一般和特殊预算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市政、大学以及住房发展管理局拥有或设有用益权的住宅不动产;
- 土耳其境内仅拥有一处住宅不动产的纳税人,或拥有多处住宅不动产的纳税人中,价值最低的一处住宅不动产;
- 外国国家拥有并用作领事馆或大使馆建筑的住宅不动产,以及分配给大使居住的住宅不动产,以及位于土耳其的国际组织或其土耳其代表处拥有的住宅不动产;
- 主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拥有的尚未出售、转让或分配给第三方的新建住宅不动产。
贵重住宅税的适用中,需特别注意的是针对仅拥有一处住宅不动产、拥有多处住宅不动产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的免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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