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贬值赔偿

机动车贬值是指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受损后,尽管车辆已经修复,但在二手市场中的价值仍然下降的现象。实际上,无论一辆车的修复多么完美,使用了多么原厂的零部件,它在经历过事故后,其在二手市场的售价通常会不可避免地降低。事故后,如果车辆没有达到全损(perte totale)状态,且车主在事故中并非完全过错方,他们可以主张因车辆贬值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根据《2918号道路交通法》,此类损失可根据对方的过错比例,向肇事方的车辆运营者或其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或可选责任险)索赔。在实践中,车辆贬值赔偿通常由保险公司承担,索赔途径包括保险仲裁、诉讼或非诉程序。

在2020年10月9日的《官方公报》中公布的宪法法院判决之前,机动车贬值的计算是基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一般条款》(以下简称“《一般条款》”)中规定的贬值计算公式(以下简称“公式”)。然而,该公式将行驶里程在16.5万公里以上的车辆排除在贬值赔偿范围之外,同时未将涉及塑料保险杠/部件修复、车窗、收音机/磁带机、轮胎、安全气囊、轮毂、机械、电气、电子和内饰修复的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因此,该公式往往难以充分弥补受害者因车辆贬值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换句话说,在过去,由于机动车运营导致对第三方的损害,其运营者的法律责任被视为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应依据《6098号土耳其债法》计算。然而,根据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却依据《一般条款》确定。这导致运营者根据《土耳其债法》计算的赔偿范围与保险公司根据《一般条款》计算的赔偿范围之间存在差异。实际上,《一般条款》作为行政性规范,其规则在损害赔偿计算上与《6098号法》存在分歧。

针对上述不合法的情况,宪法法院在其2019/40 E. 和 2020/40 K.号判决中(2020年10月9日《官方公报》发布)废除了《2918号道路交通法》第90条和第92条中的“《一般条款》”字样。因此,机动车贬值的计算将不再依据《一般条款》中提到的公式,而是依据《土耳其债法》中关于侵权的规定进行。

根据《土耳其债法》第49条,因过错或非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应对该损害负责。责任人有义务将因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恢复至事发前的状态。换言之,责任人有义务支付一辆完好无损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价值与修复后同款车辆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而无须考虑车辆的里程数、车龄或更换的零部件类型。土耳其最高法院也持类似观点,认为此类贬值是“车辆事故前无损的二手市场价值与事故后修复完成的二手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

上述宪法法院判决的最重要意义在于,机动车贬值的计算不再依据公式中可能无法反映车辆实际贬值的规则,而是依据《土耳其债法》计算,从而更真实地反映车辆的实际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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