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主要方式有三种:(i) 通过转让股份退出,(ii) 辞职[1],以及 (iii) 被排除[2] 出公司。除了因正当理由解散公司而导致原告被排除的情形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份、行使辞职权,或因被排除导致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方式退出公司。
股份转让是退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关系最常见和自然的方式。除非公司章程中另有禁止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其股份退出公司。为此,应签署一份书面并经过公证的股份转让协议,并由股东大会批准该转让。
股东辞职根据《土耳其商法》第6102号(“TCC”)第638条规定。根据该条款,如果公司章程赋予股东辞职权(行使辞职权可能附有条件),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辞职权退出公司。此外,即使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规定,股东也可以基于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辞职。后续若修改公司章程以赋予股东辞职权或设置辞职条件,须由代表三分之二资本的股东通过决议。
关于排除,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股东排除出公司。公司章程中可规定排除股东的理由。与辞职程序类似,公司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排除股东。若公司章程中规定了排除股东的理由,相关修订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为排除股东,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根据章程中的条款作出排除股东的决定。申请法院排除股东的决议,以及因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理由排除股东的决议,须获得相关股东大会上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以及拥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绝对多数同意。
辞职或被排除的股东丧失其公司股份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和管理权。作为补偿,立法者赋予离职股东请求**财务结算[3]**的权利,该结算金额应与其股份的真实价值[4]相当。负责支付财务结算的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财务结算的金额应以离职股东股份的真实价值为基础计算。根据相关条款的立法说明,“真实价值”的确定不得低于“资产负债表价值”。此外,根据TCC第641/2条,公司章程中也可以规定计算财务结算的方法。然而,该方法不得随意、不公或导致剥夺。此外,如果离职股东与公司就相关股份的价值达成一致,则应以约定的价值为财务结算的依据。如果未能就股份的真实价值达成一致,可由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初审商事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予以确定。
在解释辞职和排除的概念后,还需提及公司收购自有股份的规则;因为辞职或被排除后,股份将由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收购。通常,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有可自由支配的股本且该类股份的总面值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的情况下,才可收购自有股份。然而,对于因辞职或被排除导致的股份收购,上述比例上限可提高至股本总额的20%。但公司自有股份若超过股本总额的10%,须在两年内通过资本减少的方式出售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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