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条例发布

随着2022年9月21日第31960号《官方公报》的发布,《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条例》(“新条例”)取代了2014年11月27日第29188号的旧版条例。新条例引入了若干重要变更。

主要变更内容

  1. 义新增
    新条例中新增了以下术语的定义:
  • 长官:指省级贸易主管。
  • 公共债务征收平台:指由收入管理局开发,用于协调机构事务征收和管理过程的应用程序系统。
  • 注册电子邮件(KEP: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邮件使用方式。
  • KEP账户:指用于发送和接收注册电子邮件的账户。
  • 国家司法信息系统(UYAP:旨在实现电子化司法服务的信息系统。
  1. 强制申请金额提高
    根据新条例第6条,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强制申请的金额上限提高至30,000土耳其里拉,而旧条例中该上限为15,430土耳其里拉(截至2022年)。
  2. 议金额的任务划分取消
    旧条例根据争议金额在大都市、非大都市及区县中进行划分。新条例取消了这一划分,争议金额不再影响仲裁委员会的任务划分。然而,消费者住所地或交易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仍具有管辖权。
  3. 请信息要求变更
    申请中需要提供的信息新增了:
  • 外国国籍申请人需提供护照号码或外国身份号码;
  • 非消费者申请人需提供税号、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 如果由代理人提交申请,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税号和地址。

若申请信息不完整或有误,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7天时间补充信息或文件。

  1. 电子通知成为主要方式
    新条例规定信息和文件的通知应以电子形式为主,允许通过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的KEP账户提交答复文件。
  2. 新增申请驳回情形
    新条例第20条规定,若存在案件悬而未决判决已确定生效裁定的情况,申请将被驳回。
  3. 裁定期限缩短
    裁定期限的延长从最多6个月缩短为最多3个月,更加有利于消费者。
  4. 裁定通知期限延
    裁定通知期限从裁定日期起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15日。
  5. 裁定修正及补充程序
    新条例详细规定了裁定修正程序和内容,允许当事方在收到最终裁定后15天内要求对遗漏事项进行补充裁定。
  6. 诉讼费用和代理费用的例外规定
    消费者提出的信息或文件未在仲裁阶段提交,但在法院阶段提交,导致裁定被撤销的,不得对消费者裁定诉讼费用或代理费用。
  7. 请生效时间及过渡条款
  • 强制文件补充(第11/5条)及裁定补充(第26条)条款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 其余条款于2022年10月1日生效;
  • 过渡条款规定,2022年10月1日前尚未裁定的申请将适用新条例。

责声明
本文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Demircioğlu Koçak Bayraktar律师事务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本文内容负责。如需详细信息或专业支持,建议联系本所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