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是指债权人依据其债权向执行局提出的执行请求,由执行局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送达债务人的文件。

  1. 对普通扣押程序中支付令的异议

根据《2004号破产与执行法》(“İİK”)第62条规定,支付令异议是指被列为债务人并收到支付令通知的当事人,在支付令送达后七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执行局提出异议,无需说明理由。异议一经提出,执行程序即自动停止。这是一种法律行为。

被列为债务人的当事人可以对支付令中提及的债务或签名提出异议,只要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即可。此外,异议无需亲自前往执行局提交,也可通过通信方式进行,例如邮寄或电报。

支付令异议的时限为七天,从支付令送达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之日起算。如果是通过电子送达,根据《通知法》第7/a条,通知文件到达收件人电子地址后第五天视为送达日期。

1.1 债务异议

债务异议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中涉及的债务提出的异议。即使债务人仅以“我提出异议”这样的简单陈述,也可构成有效异议。然而,若债务人在提出异议时承认债务并申请分期付款,或要求延期,则此类表述可能被视为放弃异议权,从而导致异议无效。

1.2 部分债务异议

债务人若仅对部分债务提出异议,则需明确说明异议金额。否则,若无法确定异议的具体部分,将被视为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则视为对全部债务生效。

1.3 签名异议

根据İİK第60条规定,若支付令涉及普通文件,债务人可对文件上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若未明确表示签名异议,则视为签名属实。

1.4 迟异议

若因非债务人自身原因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可申请延迟异议。延迟异议需在障碍消除后的三日内提出,但需提供充分理由。

  1. 议的撤销

异议提出后,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请求继续执行程序:

  1. 议的撤销诉讼:债权人可在收到异议通知的一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异议并判令债务人支付赔偿。
  2. 议的解除:债权人若持有İİK第68条规定的文件,可在六个月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异议。
  3. 票据特别扣押程序中的异议

根据İİK第168条规定,债务人可在收到支付令的五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对债务或签名的异议,但不会自动停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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