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通过通知解除住宅和室内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由《土耳其债务法》第6098号(“TCO”)第四章“租赁合同”规定,并分为三个部分:(i) 一般条款,(ii) 住宅和室内营业场所租赁,(iii) 用益租赁。本篇文章将探讨TCO第347条中规定的,出租人通过通知解除住宅和室内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的权利。

尽管TCO中未对“住宅”和“室内营业场所”进行定义,但理论上通常将其解释如下:

  • 住宅是指满足承租人住宿和庇护需求,并提供基本环境保护的结构;
  • 室内营业场所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或工业经济活动的屋顶覆盖结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TCO第339条,专门适用于住宅和有顶室内营业场所租赁的条款不适用于租期为六个月或以下且性质上为临时使用的租赁合同。

出租人解除住宅和室内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的权利非常有限。除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出租人因租赁期满而解除此类合同的唯一机会是依据TCO第347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立法者对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了不同的规则。

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对于住宅和室内营业场所的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未在租赁期满前至少15天发出解除通知,则合同将在相同条件下自动延长一年。这里的15天期限具有相对强制性,可以通过协议缩短,但应以承租人利益为前提。另一方面,出租人只有在10年延长期结束后,才能通过在每个延长年的结束前至少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值得强调的是,通知必须至少提前三个月送达承租人。

关于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时间点,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为了减少实践中的风险,建议从固定期限合同期满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并在10年延长期结束后加上一年,以确定出租人可行使解除权的日期。换句话说,出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期限 + 10年延长期 + 一年】结束前三个月通过书面通知行使解除权。

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根据TCO第347/2条,对于住宅和室内营业场所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后十年内,通过按照一般条款发出解除通知,可解除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不同,这里的十年期限从租赁合同开始之日算起。根据TCO第328和329条的规定,终止必须符合一般条款。此外,根据TCO第348条,住宅和室内营业场所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的解除通知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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